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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生育医疗费用领取条件(威海生育保险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4-08-14 00:40:24
The Beginning

  参保居民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3000元/人。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参保职工在本市或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待遇调整为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和待遇支付限额,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的基金支付比例为100%。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其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由基金按照50%的比例支付。

THE END

TAG:医疗费  待遇  标准  医疗费用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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