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金华市区公租房申请对象
一、实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日起施行,《金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金市建〔2022〕213)同时废止。市区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之前已签订保障合同的,合同期内按原有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适用对象
1.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指通过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中的在册对象。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单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为共同申请人;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或年满18周岁的孤儿,可单独申请。
3.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就业,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连续不间断缴费满6个月以上。
三、释义
1.本实施细则中的市区城镇居民户籍,是指落户于市区主城区及婺城区、金东区各建制镇中心区的户籍,区域范围采用统计部门口径,并同步调整。市区范围内国有农场、林场、工矿企业职工以及户籍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小区的居民视同城镇居民。
2.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
3.公益类特定工种范围暂定为环卫、公交服务人员、医护人员、教师,医护人员及教师是指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并实际在市区医院、学校从业的人员。
4.申请保障对象曾作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及配偶除外)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其家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本人不纳入保障人口。
5.优抚优先对象是指依照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79号)明确的优抚对象,以及三级(含)以上残疾人、见义勇为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主申请人或其配偶年满70周岁的优先对象。
6.家庭货币资产是指保障对象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及债券等。
7.本实施细则中所有出现限制数字的均包含其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