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对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详见《不动产登记对身份证明、委托书的具体要求》);
(3)《不动产权证书》或《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证等;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
1)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需提交A、境内自然人或华侨的提交户口簿(原件校核)或公安部门证明等;B、港、澳、台地区自然人的提交港、澳、台地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和核验;C、境外自然人的提交该国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变更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需按司法部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认证与转递;
2)宅基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如下:A、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不动产灭失的提交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材料;B、因人民法院和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做出部分收回、没收等行为导致不动产面积变更的,提交收回、没收等相关文件;C、提交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宗地图(待完善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3)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或地名等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变更或命名的文件;
4)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5)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自建房改建扩建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查验的证件,免于提交)、《测绘成果报告》、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宗地图(待完善权籍调查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后,免于提交)。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
办理流程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不动产所在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镇(街道)不动产登记窗口受理。镇(街道)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行政审批承诺时限内完成公告、登簿、缮证、发证工作。
办理时间
3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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