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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7 23: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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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3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有关规定,规范商品住房限购、限转让政策实施,在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二手商品住房在途交易的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不含7月25日,下同)在我市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以下简称“买方”),能提供上述日期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向卖方交付定金或部分购房款的转款凭证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可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办理网签及过户手续。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收付款主体

  1.付款人

  (1)买方本人,须提供身份证。

  (2)买方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须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村居委会证明、买方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与买方近亲属关系材料。

  (3)经公证委托的代理人,须提供身份证及公证书(公证书应于2020年7月25日前出具,委托事项明确包括代付定金、购房款等事项)。

  2.收款人卖方本人(不动产登记的权属人)或配偶、卖方的成年子女,须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等证明材料。

  (二)转款凭证

  1. 银行转账

  (1)买卖双方本人之间或符合上述付款、收款条件的主体之间往来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凭证,并加盖银行印章。

  (2)由银行提供房屋交易资金的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买卖双方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

  (3)银行转账凭证真实性查核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①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有关银行的官网查核,对网上核查的信息截图打印签字确认。②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通过发函到银行的方式查核。③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通过手机银行出示网银的转账记录,手机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④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须携带工作证、银行委托书)一起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签名确认转账凭证真实有效。2. 支付宝、微信转账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支付的(包括使用微信“零钱”支付的),须提供支付宝、微信出具的显示上述付款人、收款人信息(须为实名)的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加盖业务凭证专用章),绑定银行信用卡或储蓄卡的须同时提供银行转账凭证。申请人须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现场用手机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申请人为非付款人的须出示电子证明发送成功通知截图),并登陆通知载明的发送邮箱,下载并打开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截图后打印截图,申请人与窗口经办人员在打印截图上签字确认。3. “理房通”等第三方支付资金存管交易双方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引入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房屋交易资金支付及存管服务的,须提供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执照及支付业务许可证(彩色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履约支付服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转账有效凭证,签署协议及转账支付的须为买卖双方本人。与该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实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代为收付的完整客户清单,包含交易双方姓名、房屋买卖合同编号、电子回执单编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等,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查验。

  (三)备注说明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相关凭证须有“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款”、“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四)截止办理时间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对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二、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参保时间未达到逐月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取得购房资格的,不予认可。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予以认可。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而出现个别月份断缴情形的,经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可视为“连续缴纳”,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查册)前应缴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四)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验证材料的,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以及原户籍(镇街)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公函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六)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电子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验核实的,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八)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领取的居住证或在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供在购房之日前 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 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

  (一)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1. 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下同),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 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3. 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三)关于赠与1. 东建〔2020〕7号文件施行后,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下同),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2.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 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的,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仍无法查验或确定真假,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如发现材料造假,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东建〔2020〕7号施行后,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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