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由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且满足以下条件:
1、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人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办理手续:受理 - 审查 - 核准 - 发照。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企业可登录“福建工商红盾网”网络预约方式提前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到窗口办理相关手续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工作日。
温馨提示:期限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特殊环节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