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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鉴定
培训机构按规定学时完成培训后,应及时组织培训人员参加考核鉴定。其中,属于职业资格培训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区市职业技能鉴定(或考核)计划,组织培训人员报名参加鉴定(或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考核鉴定不合格且有补考意愿的,自成绩公布之日起,培训人员应在两年内完成补考。其他事宜按青岛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范围内职业(工种)培训的,待国家、省出台有关政策后按要求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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