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山西省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
补换
第四十五条 优待证遗失后,持证人应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并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挂失。
第四十六条 优待证遗失的,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
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第四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
(一)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
(二)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
(三)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
(四)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
(五)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需要变更优待证发放省份的,持证人应先取消相应的银行金融账户,凭银行出具的金融账户取消证明申请更换。
第四十九条 持证人在申请更换优待证时,须交回原持有的优待证。
第五十条 优待证首次申领免费。
因优待证卡片质量问题造成无法使用的,按相关金融规定认定后,可免费更换;符合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可免费更换。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换或补领的,相关费用按照合作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