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督缴、执法单位开户
(一)设立依据
1.《缴存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2.《缴存办法》第六条规定:“新设立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单位账户,并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原则只能设立一个单位账户,每个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二)办理条件
1.收到镇(街)有关部门发出的书面督缴的单位;
2.收到本中心发出的执法文书的单位。
(三)所需材料
镇(街)有关部门或中心政策法规科收取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3)单位在职人员名册及工资明细(须注明身份证号及入职时间)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4)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人员名册》原件一份;
(5)单位收到的执法文书复印件一份。
其中工资明细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当年入职的为入职第二个月工资。
银行收取材料:
(1)《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一份(加盖镇(街)有关部门公章或中心行政执法专用章)。
(2)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原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经办人办理需提供)
单位设立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营业执照、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四)办理流程
被镇(街)部门督缴的单位:单位经办人申报→镇(街)有关部门审核→银行柜台办结。
被我中心执法的单位:单位经办人申报→中心政策法规科(二楼前台)审核→银行柜台办结。
(五)办理地点、时间
1.镇(街)有关部门详见“(十一)项镇(街)有关部门”或中心政策法规科;
办理地点:镇(街)有关部门(详见下方(十一)项)或中心政策法规科。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办理地点:单位归集银行各承办网点。 (点击查看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先到镇(街)有关部门或中心政策法规科审核,再到银行柜台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八)联系电话
0769-12329或0769-12345。
(九)备注
1、单位应确定一种统一的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确定初缴年月、初缴人数、缴存精度、缴存比例等缴存信息。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外籍的提供护照,若营业执照法定代表名字和护照无法对应,单位提供由翻译中心出具的翻译件原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港、澳、台的,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十)相关表格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