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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积金偿还本市住房提取指南 东莞公积金还贷提取规定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0:33:05
The Beginning

  一、设立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二、办理条件

  1、业务适用范围:此类业务仅适用申请人偿还本市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部分提取需参照《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提取指南》办理。

  2、业务受理时限:此类提取必须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间申请办理。如属于贷款购房,但在正常还贷期间未办理,贷款已全部结清后才提出申请的,需参照一次性付款购房提取的方式办理。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3、申请人范围: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可参与提取,所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结婚证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应一致。因婚姻关系变更或死亡等原因导致提取人信息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主动伸张权利,向中心办事处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辅助说明,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死亡公证等。

  4、业务受理时限:申请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指从上次提取日期计算起满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

  5、提取额度:申请人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且在贷款结清后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6、逾期限制:该笔贷款逾期满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借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7、代办要求:已办理提取账户绑定或资金转入已激活的东莞社保卡储蓄账户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办此类业务,否则,需申请人本人到场办理。符合代办要求的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8、账户要求:提取转账账户、提取绑定账户的条件请参照《提取绑定账户指南》。

  9、逐月划扣:此类业务还可以办理逐月划扣服务,具体内容参见《逐月划扣服务指南》。

  10、材料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的用章应该清晰、完整、无重叠。

  三、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需与公积金账户信息一致);

  ①申请人为借款人的配偶,应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②关系证明:指能证明双方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作为证明材料的,户主必须为申请人或借款人其中之一。

  2、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提取转账账户原件(符合代办要求的无需提供)。

  四、办理流程

  申请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窗口经办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办理,并出具《业务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员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五、办理地点、时间

  办理地点:受委托银行服务网点。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方式

  办事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场办结。

  八、联系电话

  12329或12345。

THE END

TAG:申请人  账户  贷款  原件  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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