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至少一方为东莞市户籍居民的夫妻可以到东莞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A4规格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
(2)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