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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家庭户立户一般由申请立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以下是登记条件:
一、符合长沙市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产管理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以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
二、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一个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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