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在规定范围内,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单位应根据讨论通过的决议确定不同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可在规定上限范围内选择个人缴存比例,所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应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
2.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差异化比例缴存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差异化比例缴存方案的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相关决议并按要求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决议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民主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3.决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缴存比例的分类规则、单位支持职工在不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且在规定上限范围内自主确定个人缴存比例并由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以及在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更时重新进行表决等内容,符合决议的一般性规范要求。
4.单位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差异化比例缴存的申请后,应配合成都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公示情况和职工知晓情况等。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5.审批通过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次月生效;申请当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从申请当月生效。
6.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终止差异化比例缴存,终止后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恢复一致。
7.执行差异化比例缴存的单位,应告知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单位实施差异化比例缴存的相关事宜,并按申报的缴存比例分类规则,确定新入职或新调入职工的单位缴存比例。
8.单位缴存比例分类规则发生变更时,应重新履行表决程序,确保决议事项的有效性,并及时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新的决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