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办理随迁落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不满18周岁;
2、申请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且该住所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3、随迁子女户籍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内,且居民居民户口簿上亲子关系明确;
4、申请人离异的需取得随迁子女的抚养权。
二、申请子女随迁的还需上传以下材料(均为原件):
1、居民户口簿(首页、申请人页、随迁子女页);
2、出生医学证明;
3、结婚证;
4、随迁子女父母离异的,需提供与原配偶的《结婚证》、《离婚证》及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三、办理时间和流程
居住证积分落户申报一般每年两期,第一期在当年1月至4月申报,截止日期为4月30日,第二期在当年7月至10月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实际需要,可适时调整申报期次和时间。
申请居住证积分落户具体流程为:经办人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居住证积分专栏,填写注册信息并进行自助测评,测评分值达到或者超过当期申报指导分值后,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提请积分落户受理点审核。
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申请人所购住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或者在津无住房且工作单位未设立集体户口的,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在市、区人民政府下设人力资源中介机构集体户落户;
(二)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书》且申请在此地址落户的申请人,需确定好此地址所属区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用于准确网上填报信息;
(三)申办居住证积分落户期间,申请人要确保在津落户办结前,户籍信息和拟落户地点不发生变化。凡因申请人户口迁移、冻结、注销等原因造成户口无法迁出的,或者在津申请落户地点发生变化造成无法落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证件样例
1.户口本扉页(样例)
2.身份证扫描件(样例)
3.房屋产权证(样例)
4.结婚证(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