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条件
持有江宁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
◆ 办理程序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房产证明,农村居民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证明,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家庭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应提供所在地街道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的有关失业证明。患病的,提供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诊断证明及治疗记录等材料。
2、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申请人居住地将申请人名单与家庭收入等情况公示5日,并对申请人家庭构成、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逐户上门调查,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上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纳入南京市救助云平台和江宁区社保资金比对系统进行信息比对,对拟批准的对象由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在其居住地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拟发保障金公示5日。无异议的,由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从批准之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4、保障对象于每月25日到指定的紫金农商银行领取低保金。
◆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人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 保障标准
2021年7月1日起上调至985元/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按年度调整)。
◆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4:00~18:00(夏季工作时间根据上级要求再行调整)。
责任科室:江宁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地址:江宁区民政局办公楼108室(竹山路78-1号)
联系电话:5216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