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公积金转入西安公积金指南
办理条件
职工在西安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且状态正常,个人账户有6次汇缴记录且欠缴月度不超过3个月,可申请将原工作地(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
要件资料
1.职工本人办理: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一份。
2.单位集体代办:《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一份(附件2);《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份;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注意事项
1.西安中心将把转移职工预留的手机号码更新至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中,并以短信方式通知异地转入资金入账情况;
2.填写“转出地中心名称”“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和“原工作单位名称”时,请与转出地中心进行确认,防止信息不一致被转出地中心退回;
3.在办理异地转移期间,职工不得转移或注销本地个人公积金账户。
办理流程
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提供要件材料——西安中心办事机构受理、录入——要件资料盖章退回申请人
办理地点
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分中心、管理部
办理时间
1、中心办事大厅、管理部、西铁分中心业务受理时间: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7、8月14:00-17:00);
2、西咸分中心业务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第350号修订)。第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2、《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分中心、管理部履行下列基本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三)审核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操作规程》规定,职工在转入地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转入地中心。转入地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业务:职工申请、审核受理、信息传递。
表格下载
《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空表.docx
联系电话
联系方式:029-12329或029-896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