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职工”的认定规则
1.“参保职工”指的是2020年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企业职工。
2.劳务派遣人员不能在用工企业申请补贴。
(二)“大中小微企业”的划型规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下称《划分办法》)规定执行。或税务信息系统已按照《划分办法》对企业类型进行划分的,可根据税务信息系统予以划分界定。
(三)“新吸纳”就业的认定规则
新吸纳指的是企业在2020年1月1日(含)后新招录(入职前从未在该企业有社保缴纳记录)的员工。企业应与员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在本市按规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人员类别的认定规则
1.“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为准;“登记失业人员”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的为准。如有异议,可向企业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2.“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
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
(五)“停工停业”的认定规则
停工停业指的是受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暂时困难导致停工停业,企业当月增值税指标比2019年同期下降70%及以上,以本市税务部门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当季度根据增值税指标判断所对应的3个月份是否符合条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停工停业”:
1.2019年当月(季)增值税指标为零的;
2.2020年当月(季)依法应申报缴纳但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
上述增值税指标指:
1.对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指标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栏次为1、5 、7 、8项的累加和,即增值税指标=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
2.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指标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栏次为1、4、7、9、13项的累加和,即增值税指标=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
(六)“五个行业”的大型企业认定规则
1.“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的大型企业
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行业类别明确为“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的大型企业,且其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住宿餐饮”“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经营内容。
2.“文化旅游”行业的大型企业
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且在2020年5月9日(含)前获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大型企业。
3.“外贸”行业的大型企业
纳入我市统计部门统计,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大型企业:
(1)营业执照登记的项目或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能体现“外贸”业务经营内容。
(2)2019年有实际进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