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实现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破除了医保体系中的“二元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保基本、倾大病、减负惠民依然是长春市医保政策的主线。
新政的实施,让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提升。原居民参保人员新增并提升4项待遇,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增并提升9项待遇。
照护保险
城乡居民疾病医疗短期照护,按照三级(原省级)、三级(原市级)、二级(原县区级)、一级及以下(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分别为:按照65%、70%、75%、80%报销,日均支付限额122元。
城乡居民长期失能照护,按照失能情况、失能人员年龄划分待遇。重度失能报销比例:职工90%、城乡居民80%,中度失能报销比例(重度失能的70%),日均支付限额107元;未完全失能老人85-90(不含)周岁,长期照护床位费报销50%,日均支付限额25元;部分失能和未失能老人90(含)周岁以上,照护报销比例(重度失能的70%)。具体见下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