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
按照《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以下简称:省45号文)中有关“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的要求,为便于做好贯彻落实,现将省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梳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
①我省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②在我省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③在我省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自愿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先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登记地办理参保或继续参保手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0〕88号)的规定,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后户籍发生变更的,待遇领取地和延长缴费地的判断,以上述到龄时点的户籍地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准。
二、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每年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长可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全省社会保险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前,也可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最长按年申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违规向前进行以往年度的补缴来增加缴费年限。
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政策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36号令)和《江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险〔2007〕24号)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灵活就业人员(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待遇领取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曾在企业工作后又失业的女性参保人员,如50周岁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或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年龄也为55周岁。
四、关于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自行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已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