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
原有政策中,新参保人员参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起至参保时的医保费用;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需缴纳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并补缴断缴年份的保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不补缴断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要求,新政策修订后,取消了强制补缴医保费用规定,新参保人员不需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至参保期间的医保费用,同时中断缴费取消了强制补缴。
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未达到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并划拨个人账户。
(一)一次性趸缴。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8%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二)继续按月缴费。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待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
十二、本办法出台前,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存在的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部分可自愿选择补缴。
(一)2022年12月底前补齐欠费后,自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时不足缴费年限,也可选择一次性足额补齐在本办法实施前欠缴部分。补齐欠费后若仍不满足退休规定的缴费年限,须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