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大房金管发[2020]3号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支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提取对象
大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二、提取频次和额度
在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同一套房屋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不含电梯运行资金、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扣除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为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以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批准之日为准)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非配偶关系的,各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额度还不得超过各所有权人所占份额;未明确份额的,平均分摊,累计提取金额均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扣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的自筹资金。
三、申请材料
(一)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项目备案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
3.既有住宅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盖章的加装电梯备案表;
4.《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7.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筹集书面协议;
8.加装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权属证书复印件。
(二)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卡;
2.身份证明;
3.加装电梯住宅的房屋权属证书原件;
4.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5.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
6.《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
7.委托代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人与受托人婚姻关系证明;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的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委托人)在加装电梯工程验收合格后,到房屋所属行政区域辖区内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二)职工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经过审批盖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拨单》及相关提取材料到加装电梯工程所备案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事处(营业网点)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其它事项
(一)职工及其配偶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职工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扣除申请使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资金筹集书面协议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提取额度以百元为单位;
(四)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本办法自202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