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全款购房提取材料】
全款购买商品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购买国有土地上建造商品住房的,可提供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5、全额购房发票。
全款购买存量房(二手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契税完税票据(如未记载或无法推算计税金额的,职工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地产税收纳税申报表》等材料)。
全款购买公有住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全款购买军产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 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
5、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收费票据。
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
5、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
5、房屋权属证书及翻建、大修费用的收据。
【贷款购房提取材料】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5、近一年的还款明细和还款计划。
偿还商业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合同非首次提取时,可不提供商业贷款合同)。
5、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偿还组合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合同非首次提取时,可不提供商业贷款合同)。
5、该笔商业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央行)征信系统的查询结果(组合贷款的首次提取除外),央行征信系统中无该笔贷款合同信息的,不准予提取。
转账偿还商业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个人住房贷款合同(该笔合同非首次提取时,可不提供商业贷款合同)。
5、该笔贷款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前还款的查询结果。
6、提前还款的证明。
自动划扣个人账户余额偿还商业贷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销户提取材料】退休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女职工可不提供)。
4、养老金发放证明(年满60周岁男职工和年满55周岁女职工可不提供)。
大龄失业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非托管职工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
1、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公积金联名卡、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2、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需提供:公积金联名卡、港、澳、台地区居民身份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外籍及港澳台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享受低保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4、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5、非托管职工,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4、伤残证(1-4级)或残疾人证(1-2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4级)。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公积金联名卡。
2、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死亡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3、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职工死亡证明或者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其他提取材料】租房提取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职工配偶参与提取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4、租住公有住房的,需提供《公有住房租赁证》。
5、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和配偶在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其中:①缴存地在市内(含高新园区)、金州新区(保税区)办事处、瓦房店(长兴岛)办事处的,无需提供家庭无房产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核实;②缴存地在普兰店的,需同时提供普湾新区和普兰店区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③缴存地在庄河的,需同时提供庄河和花园口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产证明)单身的,需现场签署单身声明;已婚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无房产证明自开具之日起30日内有效。
6、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困难家庭子女上大学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户口簿(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4、录取通知书(学生证)。
5、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重大疾病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患有《关于实施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和《大连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并定期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红斑狼疮,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病患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4、医院的诊断书和该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享受低保且在职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证明提取人与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
4、正常审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5、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部分、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伤残证(1-10级)或残疾人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或《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1-10级)。
其他突发事件
1、提取人有效身份证明。
2、公积金联名卡。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需提供证明其事故情形及受伤害程度的相关材料。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行为及受损害程度的相关证明材料。
5、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需提供证明提取人与当事人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证明当事人实际情况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