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内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过渡期临时号牌
一、生产销售
(一)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符合GB17761-2018版新国标,且列入《忻州市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目录》(目前市工信局已公告10个批次,以下简称《公告》)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允许在本市生产、销售。
(三)销售企业应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已列入《公告》。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不全面,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公告》、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
二、登记管理
根据巜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及巜实施办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推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在原两个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站(七一北路交警一大队和开发区九原街交警五大队)的基础上,依托邮政服务网点增设12处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站,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
二、备案登记车辆使用过渡期号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止。
对已购买但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车辆合法来源凭证和车辆合格证(车辆 购 买 发 票、合格证丢失或损毁的,可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开具无盗抢证明,凭此办理登记),向上述登记服务网点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悬挂过渡期号牌,但必须是“一车一牌一证”,严禁交替互换使用。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备案登记后,使用期间车辆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不得载人,同时应当遵守非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定。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邮政代办网点将严格依据新国标查验车辆,对列入《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快速办理注册登记,并现场悬挂长期号牌;对未列入《公告》的超标在用新旧电动自行车办理备案登记,凭本人提供的购买时间信息,现场加挂对应的临时过渡号牌。
电动自行车车主要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交警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通行管理,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含其他两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不依法悬挂号牌和骑乘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的,将暂扣其车辆,责令骑乘者接受不少于20分钟的现场教育,配合执勤交警履行交通劝导体验式教育。车辆列入《公告》的,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车辆未列入《公告》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并责令其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公安交警在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过程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但对拒不配合公安交警接受教育和处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