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落户政策实施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红岛经济区、即墨区。
一、购房落户
在该区域内购买单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在人才落户、亲属投靠落户、政策落户、引进项目落户方面,同等享有城区落户政策,其中人才落户取消缴纳社会保险年限限制。
城区落户政策如下:
二、人才引进落户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两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科院百人计划、新世纪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泰山或齐鲁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员。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50周岁以下,取得博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人员。
2.在城区有接收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须依次选择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市或区人才集体户申请落户。
(1)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2)近3年获山东省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一等奖或青岛市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0名的人员。
(3)40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专科学历,或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
(4)35周岁以下,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的人员。
以上人才落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引进后出具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公安部门凭人才引进情况登记表办理落户手续。
3.引进紧缺急需等特殊人才和新兴、高新产业人才,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引进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户。
积分落户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1年;【】
(三)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
(四)无犯罪记录。
亲属投靠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请亲属投靠落户。
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投靠落户。其中,被投靠人办理过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愿投靠父亲或母亲落户;
3.父母投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落户;
4.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监护人落户;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国(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确与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户。
政策落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请落户。
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干部、职工;
2.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在3年派遣期内的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新生,本市生源毕业生及退学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落户条件的退役士兵;
5.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落户条件的军队转业、自主择业、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随军家属;
6.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地方离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员恢复户口、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回国(境)定居人员;
7.在青岛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
8.收养人依法收养的子女。
引进项目落户
经市、区政府批准同意,在该区域落户的国内外大公司地区总部或销售中心、研发中心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以及中央、省直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员工可成建制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