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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享受条件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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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在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相关规定
★流(引)产假★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产假★
1、顺产
产假天数:98天
2、难产(含剖宫产)
产假天数:113天
3、多胞胎生育
产假天数: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上述天数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奖励假★
产假天数:60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市人社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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