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资格复核
1.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并经摇号入围的申请家庭,在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前,应当进行承租资格复核。
2.申请家庭在办理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变更或年审变更手续后,需重新进行资格复核。
>>>复核内容
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将本项目摇号入围申请家庭信息提交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对申请家庭现人口、住房情况进行核查,与其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时的情况进行对比。
>>>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认定为承租资格复核合格:
1.人口、住房情况均未变化的;
2.人口、住房情况发生以下变化,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且配租标准不变的。
包括:原申请人死亡、共同申请人变更、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和按现行申请人认定范围原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调整为申请人四类情形。
经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项目经营单位可进行后续配租。
>>>复核不合格
复核不合格的,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不合格通知单》。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期限内自行举证,经复核仍不合格的,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复核结果告知单》。
>>>经复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对人口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办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向申请家庭开具《重新审核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通知单》。项目经营单位验证配租情况后,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
2.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3.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出现下列情形的,需履行如下程序后方可提交资格复核:
1.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的,项目经营单位为其开具《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告知单》,同时将《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退还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委重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经审核合格的,为其发放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并注明“该家庭已入围===项目,原申请人为===。”
申请家庭在规定期限内,将新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送交项目经营单位,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逾期未送交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目配租资格。
2.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的,待租房补贴资格年审合格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资格年审不合格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一并注销,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注销或过期的”情形处理。
3.正在进行住房保障租赁补贴信息变更的,待其变更完毕后,项目经营单位重新提交资格复核申请。
补贴信息变更是指对录入错误的申请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号变更,不包含补贴人口调整等其他补贴资格变更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