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
(青卫规〔2020〕1号)
为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青岛市社会公益性岗位、协保人员和退养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发放
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是指符合《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由市、区市开发并组织上岗的人员,由其户籍所在的区市,按照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申报程序和资金渠道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发放对象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
(二)发放标准
退休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属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由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本人户籍所在区市,按照当年本区市的城镇其他居民补助标准发放。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携带下列材料: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退休证的原件;本人结婚证(再婚家庭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原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原件等相关证件材料,到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社会公益性岗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审批表》。当事人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顺位代为申请。
(四)发放程序
按照各区市城镇其他居民年老一次性奖励的程序执行。
(五)经费渠道
退休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二、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补差
(一)补差对象
执行或参照执行青企改调字〔2003〕19号文件、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办理退休时没有按照青岛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3.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办理了退休手续;
4.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办理了协保、退养、提前退休、纠正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
纠正提前退休人员是指按照国办发〔1999〕10号文件规定,纠正提前退休的人员。
享受退休工资加发5%的人员不属于此次补差范围。
(二)补差标准
按照协保、退养人员退休时按预留标准发放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与青岛市同年度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按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确定的补助标准与办理退休手续时同年度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纠正提前退休人员属于兑现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按照纠正后标准与原退休发放标准之差予以补差;纠正提前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属于已经加发5%退休金的,按照纠正退休年龄后的基数计发。
(三)申请材料
原市属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预留资金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补差所需材料如下:
1.协保人员补差所需材料
(1)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时预留财政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花名册;(2)《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3)经资产经营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核)的《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协保人员花名册;(4)《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联);(5)《协保人员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发放申请表》,包括符合补差条件协保人员的协保办理时间、退休时间、预留金额、补差金额等相关信息并由补差对象签字确认;(6)《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7)企业公示情况说明。
2.退养人员补差所需材料
(1)经国企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时,预留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花名册;(2)《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3)经资产经营公司(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核)的《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退养人员花名册;(4)《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联);(5)《退养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
3.提前退休人员补差所需材料
(1)《提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2)经资产经营公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审核)的《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提前退休人员花名册;(3)《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一式五联);(4)《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测算明细表》(一式五份);(5)《青岛市从业人员退休审批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补差程序
原市属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预留资金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补差程序如下:
1.提报材料。对已领取部分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管理单位提报申请材料。
2.申报公示。企业按照下列年度轮候计划对符合条件的协保人员补差情况进行公示、审核,并持上述申报证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
2015年对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符合发放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协保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补差。
2016年对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符合发放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协保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补差。
2017年对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符合发放条件的原市属国有、集体协保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进行补差。
原市属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退养、提前退休人员在2015年9月底前由企业或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补差情况一次性进行公示、审核,并持上述申报证明材料报企业主管部门,2015年给予办理补差。属于纠正提前退休的,其养老补助补差按照退休待遇调整时间,单独办理。
3.审核确认。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提报的申报证明材料汇总审核后,填报《年度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一式五份),签字盖章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提报材料对《年度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预留职工安置资金支出审批表》和《国企改革职工安置资金审批表》确认并盖章。
4.拨付发放。2015年10月份,以后年度每年5月份,企业主管部门将审批材料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0日内核拨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款项30日内逐级发放至补差对象。
5.备案存档。企业主管部门将审批材料分别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健康委备案存档。
其他原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申报、发放、审核程序,按照原发放程序和渠道执行。
(五)经费渠道
按照青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并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的原市属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国有、集体企业协保、退养人员和提前退休人员补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从市国企改革资金平台列支。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所需经费,按照纠正提前退休社会保险费补缴渠道负担。
按照青计生字〔2004〕10号文件规定没有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属于执行青企改调字〔2003〕19号文件的,由市财政负担;属于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按照原渠道由原单位或企业主管部门解决;其他原市属企业协保人员,按照原渠道解决。
原区市属企业协保人员的一次性养老补助,由区市政府统筹解决。
三、明确职责,落实政策
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和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兑现工作,明确责任,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认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的协保、退养、提前退休、纠正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人员名单;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确认社会公益性岗位人员身份。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社会公益性岗位退休人员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政府应当承担的符合条件人员补差政策的经费保障。市企业托管中心负责审核发放所辖符合条件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国资部门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做好原实施破产和执行青政办发〔2000〕45号文件企业预留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的补差申报工作。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足额兑现,不得挪作它用,并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12月前由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瞒报以及挪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文件的有关事宜由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联合解释。
(二)本文没有涵盖的,按政策应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待遇而未落实到位的,由市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三)本文涉及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指法定退休年龄,属于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则指办理提前退休、退职手续年龄。此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规定与本文件口径不一致的,以本文件口径为准执行。
(四)如果国家和省对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区市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