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灵寿县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全县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现“车要上牌,人要戴盔”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通行无序的交通乱象,引导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以综合治理显著成效推进滨河生态新城、现代美丽灵寿建设,护航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一、预约登记备案及上牌时间
1、预约登记备案时间:202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网上预约通过“石家庄公安交警”或“石家庄车驾管在线”微信公众号,利用手机登录电动自行车预约系统进行预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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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中登记上牌攻坚行动时间:2022年5月5日至5月31日
二、集中登记上牌的区域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二轮电动自行车。
三、集中办理服务网点设置:
全县15个乡镇共设置43个集中办理网点,群众可就近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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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标准
对居民自用非营运电动自行车免费办理登记上牌业务。
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一、对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旧国标
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 20km/h;
2. 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 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二、对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临时号牌(白色)。过渡期三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对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等单位从事营运且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营运号牌(黄色)。
四、对时速在50km/h以上的电动两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五、对电动三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灵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严格按照时间截点预约、上牌:
集中攻坚上牌结束后,自2022年6月1日起,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取消集中攻坚阶段设置的服务网点,停止办理非合标两轮电动车过渡期临时号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进入常态化管理阶段。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未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实行“逢车必查、见违必纠”坚决做到“零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