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县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提高全民交通守法意识,推进平安赞皇、大美赞皇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将在我县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一、目标任务
在赞皇县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全面动员、全力以赴,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实现“车要上牌,人要戴盔”的目标,从根本上解决电动自行车通行无序的交通乱象,引导广大群众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标准要求,准确登记上牌
严格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做到“统一一个标准”:
对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绿色正式号牌;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白色临时号牌,过渡期3年,过渡期内只允许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行,不得跨区域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摩托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一律登记悬挂机动车牌照。
三、电动自行车认定标准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并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两轮自行车。
对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居民自用电动自行车,核发正式号牌(绿色)。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正式执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二)旧国标
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
2.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 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
(三)对不符合新旧国标规定、时速在50km/h以下,且不符合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白色临时号牌(白色)。
(四)对快递外卖、互联网经营等单位从事营运且符合新旧国标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营运号牌(黄色)。
(五)对时速在50km/h以上的电动两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六)对电动三轮车,严禁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符合机动车标准的,按机动车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四、拒不上牌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将面临以下处罚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过渡期满后,仍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再次违法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依法予以收缴。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登记,并处二百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