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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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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

  一、推行户籍窗口“一站式”容缺受理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全市派出所户籍窗口全面受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对申请材料暂不齐全的,公安机关发放告知单先行受理,努力打造15分钟便民服务圈,推行户籍地一窗“容缺”受理、网上运转、分级审批,实现群众办事就近办、一站办、一次办。

  二、全面取消群众办事提供材料复印件。即日起,对办理居民户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等业务中需提交证明材料复印件的,一律由受理单位通过数据共享或自行复印、扫描、拍照等方式留存档案资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

  三、取消8项户口办理需提供身份证原件要求。即日起,申请人办理本人补领,换发户口迁移证,子女出生申报,非主项变更,市内迁移,迁出市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普通高校新生入户等8项户口业务无需提供身份证原件。

  四、放宽升学学生和参军退役人员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学生和参军退役人员,正在本市就业、创业并累计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不少于24个月,符合积分落户政策要求,且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即可落户。

  五、放宽子女与父母相互投靠市外迁入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未婚子女可以在城镇地区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父母,申请人无法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凭申请人书面承诺办理。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母亲年龄超过55周岁,以及已退休人员,可以在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口申请投靠子女。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六、放宽退休人员回原籍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因国家建设需要工作调动、下放农村、支援边疆、支援三线建设,到外地工作退休人员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同意可以在城镇地区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七、放宽农村地区部分户口迁移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原本人户口迁往农村地区条件,放宽为本人在农村地区有产权住房。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放宽至本人、子女、父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八、扩大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范围。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全市通办,本省户籍人员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全省通办,不受户籍地和居住地限制,不再提交就业、就学、居住等其他证明材料。即日起,公安机关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提供居民身份证领取提醒、到期换证提醒服务。

  九、开通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办理“绿色通道”。即日起,为参加重要考试、比赛等急需办理居民身份证,以及因就业、就学、就医等急需办理居住证的群众开设“绿色通道”,享受优先受理、优先上传信息、优先制证等服务,在最短时间内制发证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用证需求。

  十、深入推进“互联网+户政服务”。即日起,依托江苏政务服务网南京公安“旗舰店”、“微警务”集群,大力推动户政业务“全面上线、全程在线”,实现网上预约、网上受理、网上办理、进度查询等功能,提供工作时间内在线咨询服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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