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申领居住证A证后,持有人可以享受资金申报、创办企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子女就读、配偶就业等13项权益。居住证B证持有人除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可享有申报本市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申请在本市落户(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最长5年居留许可等权益。
具体权益说明如下:
1.居住证持有人主持的科技项目在申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展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2.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创办企业时,申请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凡不属于《前置审批目录》内的经营范围,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公司设立登记实行四证联办制度;注册登记实行首问负责制,专人咨询、指导,实行即来即办,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3.居住证持有人创办企业可享受便捷的“一站式”办税服务及针对性税收辅导。
税务登记服务。居住证持有人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发放税务登记证。实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一方办证、双方认可。
纳税辅导服务。办税服务厅根据居住证持有人的需求,提供针对性的税收辅导。居住证持有人可以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国税特服号)进行办税咨询和服务预约。
4.居住证及其副证持有人在与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由工作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可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社会保险。副证持有人,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证及其副证持有人在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市民相同的权益。
5.居住证持有人的工作单位,可凭《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以及持有人身份证或护照到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为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本市时,可以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转移手续。
6.居住证持有人可参照本市中高级职称资格条件申报职称,具体条件可登陆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查询,凭证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7.居住证持有人可参照市公安局交管局《南京人才申领驾驶证具体实施细则》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可参照《南京人才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实施细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8.外国籍居住证持有人(含外国籍配偶、 未成年子女) 可按相关规定在南京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申请最长一年有效的居留许可或多次 F 字(访问)或 R 字(人才)签证。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
(1)居住证;
(2)有效护照及签证;
(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 (本市宾旅馆或住宿地派出所出具);
(4)《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一张近期2寸半身正面彩色免冠照片;
(5)本市工作单位申请函;
(6)本市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外商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申请居留许可还需提供健康证明。
9.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直接登记住宿。同时,内地居民需标明身份证号码,境外人员需标明护照号以及国籍。
10.非本市户籍的中国籍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免办《暂(居)住证》。具有中国国籍且无华侨身份的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自主创办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完税凭证,且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其本人在本市落户。申请办法参照《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11.居住证持有人承租市本级建设的公共租赁租房的,由工作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请,其身份信息经市人社部门确认后,给予优先安排,承租期与居住证有效期相适应。
12.居住证持有人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时,享受与本市市民未成年人的同等待遇。
(1)需要在本市就读小学和初中学校起始年级的,根据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根据学区划分的规定,安排就读学校。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和副证,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加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子女入学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
(2)需要在本市参加中考和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根据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公布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和录取的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的初中学校办理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等手续。
(3)需要从外地转学至本市中小学就读的,按照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和副证,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加盖“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工作业务专用章”的子女入学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局办理。
(4)符合《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子女在参加中等学校招生考试时给予照顾录取的实施办法》(宁教字〔2000〕46号)文件要求的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本市参加中考录取时可提高10分投档,如遇中考总分调整,加分分值做相应调整。居住证持有人的未成年子女,在就读初中学校领取有关表格,凭居住证和副证,在南京市人才大厦海外人才服务窗口办理身份审核手续。
13.6周岁(含)以下的居住证副证持有人,可按照本市市民同等待遇,依据《江苏省扩大儿童免疫规划实施方案》(苏卫疾控〔2008〕10号)的规定,实行免疫接种项目。符合条件的儿童按照就近接种的原则,在居住地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接种门诊接种。儿童免疫规划疫苗参照本市居民的待遇免费接种,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按照相关实施方案确定。
14.居住证持有人的配偶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市、区公共就业部门提供的就业扶持政策、免费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符合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的,按照《南京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2014】4号)相关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15.居住证B证持有人除享有以上权益外,还可享有下列权益:
(1)居住证持有人可对照《南京市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破格认定条件》、《南京市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破格认定条件(试行)》、《南京市正高级工程师资格破格认定条件(试行)》,直接申报本市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居住证持有人凭《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张1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由现工作单位初审盖章后,报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发放《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南京市高层次人才特约优诊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冒用、自行涂改或撕毁。
持优诊证的人员可至定点医院特约门诊或特约窗口,享受挂号、诊疗、取药优先待遇。持优诊证的人员医疗费实行现金结算,凭本人就诊结算发票回现工作单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或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流程结账。
(3)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偕行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和非华侨身份)可申请在本市落户,申请办法参照市公安局《南京市人才落户工作的实施细则》执行。
(4)居住证持有人可在本市公安局出入境服务大厅申请签发最长5年的居留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