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提取对象
实施既有住宅安装电梯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直系亲属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提取时间和金额
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就电梯建设费用(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在个人实际出资额内提取一次(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二、办理依据
(一);
(二)。
三、办理场所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区(市)管理处归集窗口:
四、网上办理入口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此进入
五、网上操作指引
六、申请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点此下载
(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1. 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需提供职工身份证外,职工本人应在相关事项予以签字确认:
(1)委托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经办人办理的,单位经办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
(2)委托本人直系亲属办理的,代办人应提供关系凭证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其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直系亲属提取的还需提供关系凭证原件(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四)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含费用分摊方案);
(五)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
(六)房屋产权证原件;
(七)实际出资证明原件(付款发票或收据)。
备注: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的其他职工再次提取的,可以不再提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原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等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
七、基本流程
(一)信息确认
住建局将已正式施工的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相关信息提供给公积金中心。
(二)提取申请
信息确认后,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申请办理。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三)审核通过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进行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