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柜台受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各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窗口:】。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I类借记卡。其中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I类借记卡的,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双方身份证到柜台绑定。
二、网上办理
职工未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的(租赁提取8400元/年),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自助办理提取本市规定的年度提取限额。
●注:
1.职工此前曾以购房、偿贷情形提取过公积金的,需通过柜台渠道稽查办理。
2.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凭证提取的,需通过柜台渠道办理。
3.网上办理渠道仅支持单身职工或山东省内登记结婚的职工,其他职工需持材料通过柜台渠道办理。
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版本)
线上办理入口:
青岛住房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营业厅:点此进入
“青岛公积金”APP:点此下载
“青e办”APP:点此下载
“爱山东”APP:点此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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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当即办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需要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