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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07:09:21
The Beginning

  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切实抓住实施强省会战略重大机遇,奋力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全力打造国家重要人才中心和科技创新高地,按照“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总体原则,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球招揽顶尖英才

  1.实施科学家引航工程。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国际顶尖水平,积极引进集聚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对能实现成果转化并推动产业发展的科学家及团队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综合资助。

  2.实施高精尖人才领跑工程。聚焦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要,大力引进培育拥有重大创新成果的产业领军人才。对新引进的国际级产业顶尖人才、国家级产业领军人才、省市级产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补贴和200平方米、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全额购房补贴。每年遴选5个左右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3.实施紧缺急需人才集聚工程。突出重点产业、重要领域、重大工程的紧缺急需,加快引进掌握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分层次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补贴。每年遴选10个左右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创业团队项目,根据投资力度和落地成效,最高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4.实施民生事业人才支撑工程。支持市属高校、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加强学科专科建设,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补贴,并提供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对为民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未来五年,每年选树不超过20名教育专家、100名教育名师、100名骨干教师,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每年选树不超过10名名医、50名骨干医师、100名优秀护士,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

  二、创新树培产业帅才

  5.鼓励企业上市发展,A股上市公司上年度市值达到500亿元、100亿元、1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6.鼓励企业提升贡献度,上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7.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上三个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达到30亿元、10亿元、3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8.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产业项目上三个年度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到60亿元、30亿元、15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9.鼓励创新创意型企业加速发展,对最近一轮实际融资分别达到5000万元、2000万元且投后估值分别达到50亿元、20亿元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B、C类高层次人才。

  10.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对ABCD类高层次人才总量达到80人、60人、40人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可直接分别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

  11.对经认定的A、B、C类高层次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在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给予财政奖励,每人每年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三、广泛集聚青年俊才

  12.经认定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硕士不限年龄)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13.对35周岁(含)以下毕业两年内,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硕士、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2万元租房和生活补贴。对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提高至10万元。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给予同等租房和生活补贴。

  14.对35周岁(含)以下、新来长工作的博士、硕士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在长首次购房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购房补贴(境外高校博士毕业生不限年龄)。对市属高校及市、区县(市)属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内新引进的博士,在长首次购房给予同等购房补贴。在长落户并在长工作的博士,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不受社保缴纳时间限制。

  15.对新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的博士后科研人员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长工作的,给予10万元安家补贴。

  16.实施青年人才“小荷才露尖尖角”计划,每年评选不超过100个青年创业项目、不超过20个青年创新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17.鼓励在长高校引导毕业生留长就业,根据本地生源录取率、录取数和毕业生留长率、留长数增幅,最高给予每年100万元奖励。

  18.对在长高校院所新引进或新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青年长江学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等,给予20万元奖励。

  19.对有组织地来长实习实训的国内外高校本科及以上在校大学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最长三个月的生活补贴。

  四、培育壮大技能匠才

  20.建立以岗位经历、年薪待遇和实际贡献为标准的企业工程师认定体系,对经认定的卓越工程师,三年内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长沙政府津贴。

  21.每年组织开展“十行状元 百优工匠”竞赛活动暨全市职业技能大赛,对获奖者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评选。

  22.支持企业建设卓越技工学校、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

  23.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等建设跨境电商、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先进计算、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视频文创等人才孵化基地,每年最高给予30万元经费支持,最多不超过三年。

  24.支持建设高级工程师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每家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

  25.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职工,给予5000元奖励,在长首次购房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26.对制造业企业新引进或新获得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奖励,并对在长首次购房的正高级工程师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五、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27.每年发布“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揭榜选题,优先支持人才及团队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项最高给予800万元经费支持。

  28.瞄准优势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支持人才及团队承担市科技重大专项,每项给予400万元经费支持。

  29.支持企业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

  30.支持企业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60万元经费支持。

  31.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异地研发中心、海外工作站,根据发展规模和引才成效,每年最高给予15万元经费资助和10万元交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32.高层次人才个人或创办(控股)的企业可申请无抵押、零担保“优才贷”,个人额度最高300万元,以人才创办或控股企业申请的,额度最高可达2000万元。

  33.对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贷款支持,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34.对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行业组织、企业在长举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才需求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活动的,按实际支出50%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35.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最长6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其取得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奖励等重要依据。

  36.事业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分配形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

  37.鼓励市属科技型、投资型国有企业设立首席专家、产业顾问等特设岗位,运用股权激励、跟投机制等方式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在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中实行单列管理。

  38.充分向用人主体放权,推行高层次人才按照认定目录认定、前置认定、按薪认定、企业自主认定、专家机构推荐认定。

  39.选树一批星城伯乐,实行机构荐才、校友会荐才、以才荐才等机制,对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或人才最高给予100万元荐才奖励。

  40.对采取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项目合作、退休特聘等方式柔性引进海内外高端人才的用人单位,根据用才成本和工作成效等,最高给予30万元引才补贴;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可享受长沙市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

  41.支持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到重点产业企业兼职担任科技副总,对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带来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副总,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优化人才服务保障

  42.A、B、C、D类高层次人才享受长沙户籍人口购房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

  43.A、B、C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可在市属中小学校、幼儿园选择就读入园,D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人才意愿和实际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

  44.支持株洲、湘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长落户并购房。

  45.对A、B、C、D类高层次人才发放“长沙人才绿卡”,享受相应专属服务。对与长有合作项目的院士颁发“长沙院士卡”,配备人才服务专员,提供居住、购房、子女就学(含第三代子女)等院士专属服务。

  本文件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我市现行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在享受同类优惠政策时,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未尽事宜由市委负责解释,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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