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持证人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和综合管理部门。省公安厅负责空白《居住证》的印制和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落实持证人享有的相关待遇。
第二章 证 件
第四条 《居住证》分为主证和副证两种,分别由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申领。《居住证》载有居住证号码、有效期、签发日期、签发机关、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省内住址等信息以及持证人照片。主证另载有随行家属信息,副证另载有主证持有人姓名、主证编号、与主证持有人关系等信息。
证件套印省公安厅公章,盖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章及《居住证》专用钢印。
第五条 《居住证》号码由5位英文字母和13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为:
第1位为证件类型,Z表示主证,F表示副证;
第2至4位为国家(地区)代码;
第5位为发证单位;
第6至13位为出生日期;
第14至18位为流水号。
第六条 办理《居住证》不收任何费用,所需工本费列入省财政年度预算。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