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
江苏省人民政府对《》作出以下修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年满35周岁的单身个人可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材料
(1)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3)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4)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5)婚姻状况证明;
(3)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由申请人或其配偶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授权书)》,按照要求,配合信息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信息全面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内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应将初审通过的家庭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街道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经初审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民政部门在《南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收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认定意见集中转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反馈意见10个工作日内,应提出申请家庭是否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初审通过的家庭全部材料提交市住保中心。
(六)经市住保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住保中心予以登报公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审核程序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注: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