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征收项目周边地段安置房评估基准单价1.5‰的标准(保留小数点后1位),以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2000元的补足至2000元。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征收安置房交房时,另给予3个月的装修临时安置补助费。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给予补助费。
以上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可以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2000元的签约搬迁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项目补偿实施方案中明确。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或经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奖励时间段,按照规定执行。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