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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直公积金买安置房能提取吗 江苏省公积金购房类提取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5-18 16:52:13
The Beginning

  可以提取。

  办理时间:

  1、江苏省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夏时制下午14:00-17:00);

  2、银行网点:工作日9:00-11:30 13:30-17:00

  办理材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南京市房屋买卖契约》(产权调换安置专用);

  (3)购房款发票;

  (4)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5)提取人公积金缴存银行卡(一类卡)原件

  政策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THE END

TAG:职工  住房公积金  账户  余额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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