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执行。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一、公民对于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六)因工伤或者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生产安全事故、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主张权利的;
(九)因婚姻纠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或者监护权、继承权等民事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请求确认权利或者赔偿的;
(十)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以上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一)由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特困人员;
(二)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三)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五)由市、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六)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下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标准的限制,但应当提交相关证件或者证明:
(一)义务兵、军队院校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
(二)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
(三)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牺牲军人的近亲属;
(四)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及其近亲属、牺牲人民警察的近亲属;
(五)烈士的近亲属;
(六)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二)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四)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五)被告人为港澳台居民、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