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在义务教育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
1、烈士;
2、因公牺牲的军人,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
3、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
4、全国劳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优秀归国留学人员、对南京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等。
5、符合条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等子女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政策照顾对象由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根据学校学位情况进行统筹安排。
照顾政策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同样适用。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