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一)申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好的《南宁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三)居住时间证明。
1.已在“全区居住证管理系统”居住登记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不需再提交居住时间证明。
2.未申报居住登记或申报登记居住未满半年,符合直接申领的,需提交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无需近半年的证明材料即提供近期、仍在有效期内的材料),详情:
(四)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证明之一。(符合办理直接申领的居住、就业、经商、就读证明材料,不需重复提供)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1)商品房的: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②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信息页)均可。
(2)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的: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②房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办理单位可重复使用首次办理材料);③集资或市场运作购房协议。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3)自建房的: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②国有土地使用证;③集体土地使用证;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⑤建房开工证;⑥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⑦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⑧住建、国土、规划、乡镇土地管理等部门开具的房屋产权证明。以上任何一种材料复印件(只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中标明房屋地址、权属人及盖章等信息页)均可。
(4)公共租赁房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协议)或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审核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租赁房产的: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6)无房屋权属证明的:社区、村委经调查出具的房屋无权属证明材料。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借住、寄住亲属、朋友等非租赁关系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及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对申领人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
合法稳定住所属于租赁房产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未过期限且有房屋详细地址等内容)。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1)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属于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签订劳动合同,可不加盖公章);(2)仍在经营期限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一证通证照)复印件、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3)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证明材料,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均可作为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
3.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