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一、评价机构实施范围
(一)评价机构的范围和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职业学校,满足以下相关条件的,均可申请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面向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1.评价机构以大专以上职业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职业本科)为主,重点发挥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引领带动作用。开设贯通培养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备案。
2.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且学校生源稳定。
3.具有相关培训评价经验,且培训评价需求量较大。
4.设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学生技能评价服务管理部门、符合相关评价项目要求的考核站点,配备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及相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含音视频监控设备)等。
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评价对象的范围。职业学校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的,经专业评估论证后,面向本校毕业学年学生,按照其培养层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职业学校运作规范、成效显著且评价需求量较大的,可逐步面向全市其他职业学校毕业学年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对贯通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籍学生,在完成相应职业教育学制阶段教学计划后,可分别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三)评价项目的范围和等级。职业学校面向本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评价项目应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后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或备案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
2.评价项目以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无法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工种)以及职业学校“双证融通”人才培养改革方案涉及的职业(工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3.院校设有与评价项目相对应的专业。院校优势、骨干、重点专业可先行开展,逐步覆盖院校其他专业。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职业本科、独立设置的高职学校、本科高职学院可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可开展中级工(四级)及以下等级的评价。
二、评价依据、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依据。职业学校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评价。
(二)评价内容和方式。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岗位真实情景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本市重大产业布局、重点领域发展,采取结果考核、过程考核等职业技能评价方式,对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开展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其中,结果考核鼓励采取“理论考试+实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理论考试可单独组织,也可由本专业的考试成绩替代。过程考核鼓励探索“课证融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重构课程体系,实现专业课程和证书考核的有机融合。
三、备案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校,向受市教委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有关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二)技术评估。市职鉴中心会同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评估,评估专家组采取文件审核、资料核验、专家论证、质询答辩、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院校是否具备评价机构相关条件提出意见。
(三)备案确认。经技术评估通过的学校,由市职鉴中心、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同意后,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备案通过后,由市职鉴中心向学校出具备案回执,并列入本市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目录管理。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五)公布目录。经备案的评价机构及职业(工种)信息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www.osta.org.cn),向社会公开并提供查询服务。公布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评价职业(工种)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关信息等。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计划。学校在实施每批次评价前,应编制评价计划,通过信息系统向市职鉴中心备案。评价计划内容主要包括评价人员信息、评价时间地点、评价内容方式、考场安排及监考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安排情况等。
(二)组织评价。学校应严格按照经备案的相关工作方案及评价计划实施,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务管理,落实内部监督措施,并接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外部质量督导,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三)结果备案。学校应在实施评价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职鉴中心备案。
(四)颁发证书。评价结果经市职鉴中心备案通过后,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21〕1号)中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标准样式,制定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及时将证书信息报送市职鉴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 (www.osta.org.cn)上免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