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驻航部队官兵子女:
(1)部队证明;
(2)军(警)官证;
(3)家庭户口簿。
2.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人才、福州市级以上劳模及在航高校正式教职工等子女:
(1)提供区委组织部门或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文件;
(2)高层次人才、特殊人才证书、其他荣誉证书等;
(3)在航高校正式教职工相关证明材料;
(4)家庭户口簿。
3.投资经商港澳侨和外籍、优秀回国人员子女:
(1)投资经商执照;
(2)户口材料;
(3)照顾政策文件等。
4.台商子女:
(1)台办证明;
(2)台籍身份证;
(3)营业执照;
(4)户口材料等。
5.孤儿、烈士、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见义勇为子女:
(1)书面申请,村、社区证明、资格证明材料等;
(2)乡镇(街道)或发证单位出具证明;
(3)家庭户口簿。
6.监护人户口在吴航航城片区或首占营前新区的境外居民适龄儿童少年:
(1)境外身份证明;
(2)监护人材料(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居住处证明)。
7.企业高管子女:
(1)区经济职能部门和区教育发展促进会提供的企业名单;
(2)企业提供的高管身份证明(法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三个月以上的电脑工资单;
(3)本地税务部门出具的高管个人所得税税单证明(提供2022年上半年);
(4)最近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5)家庭户口簿。
8.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工作的子女须提供单位证明、学生和家长户口簿、委托的亲属材料(户口簿、居住处证明、委托监护书);机关、事业、国企等国家公职人员工作调动随居就学子女须提供工作单位调动材料、家庭户口簿、居住处证明材料;父母离异随亲属抚养监护子女须提供离婚证、户口簿(能体现父子、母子关系的)、监护人材料(户口簿、居住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证明材料。
9.区教育发展促进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直系亲属:
(1)区教育发展促进会提供的人员名单;
(2)户口簿等能体现亲属关系证明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