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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稿)

来源: 更新时间:2022-06-24 08: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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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征询公众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电 话:0757-22836572,0757-22837026

  电子邮件:1174601428@qq.com

  通讯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三楼房地产管理科2室,并请在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关于《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反馈意见”字样。

  征询期限: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9月15日。

  附件:

  顺德区试点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征询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广东省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人群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用地规划、筹集建设、审核配售、回购、使用维修、以及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民政、银行、证券、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镇级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指定事业单位、国有机构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负责承办共有产权住房的需求调查、登记、建设筹集、运营管理和维护养护等事务。

  第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由区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简称代持机构),代表区政府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产权份额,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具体管理服务工作,包括与承购人签订配售合同、日常管理、回购及再上市交易等事项。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当根据本区城乡规划要求,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进行项目选址,优先安排在安居需求较为集中、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功能完善的区域,促进产城人融合发展。

  第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配建共有产权住房”方式由开发建设主体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区自然资源部门应该在土地招拍挂文件公告明确共有产权住房的配建比例、建设标准、收楼标准以及房屋价格限制等。同时,上述内容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相关建设协议的条款。

  第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所需用地计划指标应纳入地方年度用地指标,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需求及意向选择地块,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列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不占用地方年度用地指标。

  第九条 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满足以下建设要求:

  (一)共有产权住房套型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的要求。新建项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共有产权住房实施基本装修交付。

  (二)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 配套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条 共有产权住房采用以下方式筹集建设:

  (一)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

  (二)通过“限地价、竞配建”等方式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

  (三)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建;

  (四)收购符合要求的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

  (五)转用符合要求的在建和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直管公房、人才住房等;

  (六)接受捐赠等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共有产权住房享受国家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以下支持政策:

  (一)税费优惠。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等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按照面积份额计算确认相关税费。承购人购买、转让共有产权住房所产生的税费,代持机构不承担,由承购人或转让方按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缴纳,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二)金融支持。承购人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第三章 价格与产权

  第十二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评估价格,由代持机构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对拟出售的共有产权房进行评估。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建设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住宅用地出让文件的限定销售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建设筹集的,销售价格应当综合考虑建设、财务、管理成本、税费和利润,以及承购人购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代持机构提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及产权份额比例划分建议,商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报区政府审批,批复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在产权转让、退出、回购时,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根据届时评估价格和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确定。法院处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以法院委托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为准。

  第十三条 单套共有产权住房销售单价以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房屋楼层、朝向等因素确定,上下浮动比例不超过10%。销售均价和单套销售价格应在销售前确定,面向社会公开并在销售现场公示。未确定销售价格、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完善销售方案等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共有产权住房,不得销售。

  第十四条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应由政府指定代持机构代为持有。

  第四章 申购与审核

  第十五条 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对象为:

  (一)顺德区户籍居民;

  (二)新市民。

  第十六条 顺德区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等)的应当年满30周岁;申购人为已婚夫妻双方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具有本区城镇户籍满1年且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区没有宅基地及宅基地固化资格;

  (三)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本市的住宅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四)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区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新市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在本区常年生活或工作,持有本区居住证满3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人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购;

  (二)申购人为单身个人(包括未婚、离异和丧偶等)的应当年满30周岁;申购人为已婚夫妻双方的,不受年龄限制;

  (三)申购人申购前在本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且申购前3个月保持参保状态;

  (四)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本市的住宅且申购前5年内在佛山市没有商品房转让记录;

  (五)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区住房保障部门或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本区共有产权住房:

  (一)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二)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1年;

  (四)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申购人及家庭成员应对不存在以上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第十九条 申购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一)符合申购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

  第二十条 申购与审核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筹集和建设情况,及时发布共有产权住房申购公告,包括项目推出时间、适用申购对象、建设规模、户型配比、销售均价等信息。

  (二)提出申请。符合条件且自愿申购共有产权住房的,可在申购期限内按要求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承诺书》等材料提出购房申请,如实申报户籍、婚姻、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社保缴纳等情况,并申明同意审核机关核查。申购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有本区户籍居民,其申购按本区户籍居民要求办理。

  (三)申请材料。申购需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和证明文件如下:

  1.佛山市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表(原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4.承诺书(原件);

  5.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不动产查册证明(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7.申请人收入及财产情况证明(原件);

  8.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文件(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9.申请人的居住证(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10.申请人的《流动人口办理居(暂)住历史记录》(原件,非户籍申购人提交);

  11.其它需要的申请材料。

  (四)审批程序如下:

  1.本区户籍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非户籍申请人到居住证所在地的居(村)委会递交申请材料;

  2.村(居)委会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由村(居)工作人员将信息录入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发起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

  3.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予以审核(系统审核同步进行),集中申报结束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整理汇总属地申请资料,报送至区住房保障部门由其转有关单位查核相关信息;

  4.区住房保障部门收齐有关单位查核信息后转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符合购买顺德区共有产权住房条件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异议申诉。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异议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申诉人。

  5.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通过审核申请人的名单和相关情况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并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抽查。若抽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申购资格。

  (五)公示及异议申诉

  共有产权住房审核情况在区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自受理开始至完成整个审批程序期间,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实名举报,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有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购人并说明理由。

  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在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由属地镇(街道)公布核实结果。审核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申购资格,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二十一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监督指导其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开展摇珠配售。具体程序如下:

  (一)配售前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应制定销售方案,其内容包括销售对象范围、销售房源和价格明细表、销售各环节的时间安排等。销售方案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摇取选房顺序。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公示期满后,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在公证部门协助下对购房人的选房顺序进行摇珠。摇珠结果在区、镇(街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摇珠的顺序,分批次通知购房人选房,选房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购房人人数确定。

  (三)选房。受委托的区属国有企业按照申请人摇珠取得的顺序,分批次通知购房人选房,选房期具体根据房源数量和购房人人数确定。未按时到场参加选房的购房人视作自动放弃,同时,该购房人的本次申购资格作废。

  (四)合同签订与备案。申购人现场选定住房后,申购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与代持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明确房屋单元、总价、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购房合同统一采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的购房合同。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建设单位配合代持机构按规定办理网签备案手续。代持机构在购房人办理网签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购房名单等信息在住房保障系统中予以确认,并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约定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等政策租赁住房的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应当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60日内,主动腾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住房;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承购人,自共有产权住房交付通知送达后的次月起,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三条 共有产权住房应当用于承购人自住。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同一小区的,应当纳入所在小区统一管理,并享受同等物业服务、承担同等义务。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在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墙等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第二十四条 承购人无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共有产权住房小区原则上应当实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由承购人承担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物业服务等费用,在物业小区内行使业主权利,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并享受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权利。承购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共有产权住房,不得擅自出租转借、改变用途,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满足不动产登记条件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协助代持机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分别领证。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共有情况栏标注“共有产权住房”,附记栏注记共有人姓名、共有方式、共有份额及附注事项;并注明“本房屋属于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继承登记时,需遵守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承购人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允许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需转让的,应当向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原则上由代持机构通过综合评分、摇号抽签等方式,按市场评估价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购人。原承购人所持产权份额收益归其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原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当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并与新承购人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新承购人与原承购人、代持机构签订三方购房合同,购房合同应当明确产权份额、使用规定、转让限定、违约责任等内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第二十七条 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和代持机构可依法将拥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承购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继承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并重新计算所得共有产权住房的时间,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法定继承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或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共有产权住房自初始核发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期为准)不得转让,法院处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的除外。

  承购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 承购人及其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或因承购人债务或抵押期间承购人不按抵押合同约定还贷等原因,共有产权住房将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承购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退出个人所持有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原承购人退出时所持产权份额成交价格与原购买时成交价格的差值收益归代持机构所有。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原购买时成交价格,代持机构不予补偿差价。

  法院强制执行无需进入拍卖程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相关承购人办理共有产权住房退出手续,由代持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若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未能转让给符合申购条件申请人的,代持机构可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予以回购,并用于共有产权住房用途。针对法院强制执行,为避免原承购人获得其份额房款后恶意转移财产,代持机构应当负责或协调新承购人把房款划入法院指定账户。原承购人持有的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代持机构自行办理。对符合上述情形的承购人未退出个人持有共有产权住房份额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权属登记。

  对退出共有产权住房份额后有住房保障需求的原承购户或承购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用公租房等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第二十九条 转让或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原产权人应当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视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收集和管理属地申请、配售保障对象档案,同步更新佛山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共有产权房配售信息,在完成申请人选房签约工作之日起1个月内,将归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送区住房保障部门或代持机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购人应配合代持管理机构对共有产权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检查,配合对举报线索的调查取证,共同做好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必须退出但拒不退出,承诺腾退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直管公房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腾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年内禁止其享受本区住房保障政策,将其失信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并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取得购房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代持机构与之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代持管理机构按原购房价退回房款,其他税费一律不予退回,并责成其限期腾退住房。承购人拒不退出的,将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收回住房。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不按相关技术标准评估共有产权住房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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