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南海区居民医保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申报指南
一、年度申报
㈠参保对象:
异地务工人员在本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满7周岁的(含新生婴儿)、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或在经本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就读的,并已在外地(含港、澳、台)入户的子女。
㈡个人缴费标准:
①符合佛山市招生政策在校学习,3周岁及以上入读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的随迁子女参加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与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参保财政补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96元。
②符合参保条件但不符合享受财政补贴的随迁子女参加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的,全部费用自行承担,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79元。
㈢申报时限:截至2020年11月13日为止。
㈣税务部门扣费时间:2020年11月下旬至12月
二、中途参保申报指南
参保对象:
⑴异地务工人员在佛山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处于参保缴费状态,或者夫妻一方为佛山市户籍并参加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其未满7周岁的(含新生婴儿)、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或在经本市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就读的随迁子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❶新生儿;
❷中途从外市转入南海区就读学生。
⑵随迁子女须在符合参保条件之日起90天内办理中途参保手续,超过90天的当年度内不予受理参保。
随迁子女符合参保条件之日的界定标准:新生儿为出生之日;中途从外市转入本区就读学生为转学就读之日。
个人缴费标准:
⑴3周岁及以上中途转入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随迁子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96元。
⑵随迁子女属于新生儿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79元。
中途申报时限:每月15日前。
税务部门中途扣费时间:
参保人在办结中途参保业务后,须在缴费银行账户存足金额以备扣缴。税务部门接收应征数据后进行循环划扣。原则上,每月扣缴至27日(遇春节、2月等特殊情况,由社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协商处理)。
注:参保人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
医保待遇享受时间:
⑴中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达账后,从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⑵新生儿出生90天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达账后,从其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除外),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三、其他
㈠申报手续:
随迁子女的父(母)填写《佛山市南海区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条件的父或母一方的《居民身份证》、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
提供的《居民户口簿》不能直接反映父母与随迁子女关系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由亲生父母抚养的应提供参保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②由符合条件的继父或继母抚养的,提供证实继父或继母与参保子女存在关系且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由符合条件的养父或养母抚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限于在14周岁以下被收养的子女)或《收养公证书》(限于在14周岁以上被收养的子女)。
注:不能按上述要求提供证明父(母)与参保子女关系的,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2.随迁子女(或父母一方)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借记卡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及该开户人的第二代身份证等复印件。
其中,缴费银行须为税务部门指定的如下银行:农行佛山分行、工行佛山分行、中行佛山分行、建行佛山分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佛山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顺德农商行、佛山农商行、南海农商行、中国邮政储蓄、中信银行、东莞银行、华兴银行。
3.随迁子女属于7周岁以上因身体状况需要并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证明材料。
4.随迁子女属于3 周岁及以上中途转入本市幼儿园(含驻本市军警部队开办幼儿园)、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阶段就读的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提供转学证明。
㈡办理地点:
1.符合条件的父或母一方为本区户籍的,到其本区户籍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2.符合条件的父母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到其本区参保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3.符合条件的父或母在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可选择父母户籍地、居住地或工作地作为参保地。
㈢注意事项:
1.参保人须按时足额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参保权利。
2.成功参保后,保险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终止,不再自动续参下一自然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如需续保,须在每年10月至11月申报期内,重新到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办理年度参保申报手续。
3.在本年度内参保人死亡、失踪、升学、参军、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原因提出停保的,已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4.如遇政策调整,请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