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
一、普通门诊待遇
(1)参保人到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诊时,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药品费用和纳入报销范围的常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三大常规、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糖监测)所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一类医疗机构90%。
(二)二类医疗机构70%。
(三)三类医疗机构40%。
注意:市一、中医院除外。
(2)一般诊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70%。
(3)参保人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范围内属于甲类药品的费用,10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属于乙类药品及医院制剂的费用,60%纳入普通门诊核报范围。中草药每诊次不超过3剂、每剂按不超过6元纳入核报范围。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指治疗和治愈周期漫长,医疗费用较高,经核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一类特殊疾病。
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标准。
▲门特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问题:
参保人在选定的2家市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门诊特定病种发生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1个自然年度允许变更1次。(备注: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2017年不受选定医疗机构限制。)
▲门特的报销比例:
一类医疗机构95%,
二类医疗机构90%,
三类医疗机构85%。
[其中: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热疗)、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及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重型β地中海贫血按90%比例支付至限额标准]。
超限额标准以上部分不计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的设立及病种基金支付限额标准详见《佛山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并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佛山市基本医保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金支付限额标准
序号 | 病种名称 | 基本医疗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一年计) | 备注 | 原病种名称 |
1 | 精神分裂症 | 4500元 | 低限额病种 | 精神分裂症 |
2 | 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 双相情感障碍(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 ||
3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癫痫所致精神障碍 | ||
4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分裂情感性障碍 | ||
5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 ||
6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 ||
7 | 泌尿系结石门诊体外碎石 | 5000元 | 低限额病种 | 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 |
8 |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 | 5500元 | 低限额病种 | 白内障(手术治疗) |
9 | 恶性肿瘤(放疗) | 40000元 | 中限额病种 | 恶性肿瘤(放疗) |
10 | 恶性肿瘤(化疗、热疗) | 恶性肿瘤(化疗、热疗) | ||
11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 ||
12 |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 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 | ||
13 | 慢性丙型肝炎 | 45000元 | 中限额病种 | 丙肝-聚乙二醇干扰素α治疗 |
14 |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 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 | ||
15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 ||
16 | 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 | 10万元,超出部分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解决 | 高限额病种 | 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 |
三、门诊诊查费
参保人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按照三级医院9元/诊次、二级医院7元/诊次、一级医院(含社区服务中心)按一般诊疗费的报销规则由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其他门诊诊查费参照普通门诊诊查费增加部分进行报销。
注意:
1、普通门诊一天核报一诊次。
2、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和佛山市中医院、佛山市政府机关门诊部仅按上述规定报销普通门诊待遇享受地为禅城区的参保人门诊诊查费调整部分,其余普通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不列入报销。
住院
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1.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三类医疗机构1200元/次,
二类医疗机构600元/次,
一类医疗机构300元/次。
2.基本医保住院医疗待遇报销比例和市外转诊报销比例的问题。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
一类医疗机构95%,
二类医疗机构90%,
三类医疗机构85%。
注意: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手术治疗住院的基金支付90%。
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
分别按以下比例支付:
(1)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备案后,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2)参保人经市、区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后因同一疾病需再次到该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复诊住院,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3)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4)参保人未经本款(1)(2)流程到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30%支付。
4.参保人因急诊、抢救在市外医疗机构入院的,经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5.参保人患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不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