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件
1.内地居民提供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本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本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提供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3.香港居民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
4.澳门居民提供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
5.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台湾居民身份证件;
6.华侨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
7.外国人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加盖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或《档案遗失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如有证件信息或人员身份变更,导致现持有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与结(离)登记档案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有权机构出具的相关变更证明。
(四)相片。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三张2寸(宽5.3cm×高3.5cm)双方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申请人提交2张2寸(宽3.5cm×高5.3cm)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1.为近6个月内拍摄;
2.正面像,头和脸不歪斜或侧转,头发不遮挡五官;
3.不戴有色眼镜、婚纱,不戴头饰、帽子,少数民族当事人是否免冠从习俗;
4.不穿露肩或吊带上衣;
5.照片应为同一底版,背景为红色;
6.头部应占照片的2/3。
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拒绝使用婚纱照、剧照、艺术照、浓妆照、表情夸张及穿戴有损严肃性服装饰物的照片。
三、办事流程
(一)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商量好办证时间,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提前预约补领时间和补领机关。广东省婚姻登记预约系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广东民政”、“粤省事”或网页登录。
(二)申请人持证件证明材料、到原结(离)婚登记机关或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领申请。
(三)婚姻登记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询问申请人相关情况,并进行笔录,由申请人阅后签名、按指纹并书写日期。
(四)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由声明人在监誓人(婚姻登记员)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在“声明人”一栏签署委托人姓名、受托人的姓名并按指纹、书写当天日期。
(五)婚姻登记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补领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离)婚证;不符合补领条件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