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2022年秋季招生入学工作,努力提升办学品质,不断规范招生秩序,保障适龄儿童享受优质、公平的教育,现针对2022年义务教育招生新变化,将做好如下工作:
招生原则
2022年秋季招生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和“免试就近”的基本原则,结合我校“阳光分班”的特色要求,采取“线上线下同步”“专人负责”和“统筹安排”的实施方法,稳中求进,保障各项招生政策宣传到位,做好学生家长网上报名登记指导、接待咨询等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实施。
招生对象
2022年秋季入学学龄儿童原则上要求截至2022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2年12月31日须年满6周岁。
具体要求
1. 户籍、房产地址一致居民子女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独立产权房产地址一致(简称"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
报名登记主要材料: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③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和一花园的独立产权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持预防接种证去对应的社区卫生中心开)。
2. 户籍、房产地址不一致居民子女入学。房产在高新区,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所在地入学的;户籍在高新区,但在区内无房产的,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3. 居住证满半年居民子女入学。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入学。截至2022年8月31日在高新区居住证满半年的随迁子女,要在规定时间内,到社会事业局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区的居住证、经商办企业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
4.其他儿童少年入学。
(1)住房租赁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7】175号)及其配套文件规定执行。
(2)留守儿童入学。各学校要切实关注留守儿童,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加大关爱力度,确保学区内适龄留守儿童按时入学。
(3)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依法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听障及视障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在合肥特教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本区特殊教育辅读班就读或在学区内学校随班就读。
(4)华侨、华人、港澳台胞人员子女和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分别由区侨(台)务部门、外事部门出具证明,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入学。
(5)军队转业干部子女入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至本区内的,其子女由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
(6)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材料,按照本区内相关政策入学:①父母离异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②父母均为公派出国人员 的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区内房产所在地并实际居住。
5.政策优待人员子女入学。
(1)军人子女入学。按照《安徽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政联〔2021〕1号)、《合肥市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合教〔2019〕258号)和《关于加强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拥办〔2021〕6号)文件执行。
(2)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
(3)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的意见》(合政办秘〔2019〕64号)文件执行。
(4)2020年疫情期间支援湖北医务人员子女入学。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援湖北医务人员激励关爱十项措施的通知》文件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关于修订<合肥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基础教育保障办法>的通知》(合人才【2019】10号)执行。
时间安排(见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