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范围
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
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2.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
4.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
5.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
6.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二、申报时间
按季申报,每季度第 1 个月。
三、申报材料
1.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申请表(附件4);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4.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或证明材料;
5.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6.与医保有关的医药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8.西安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承诺书(附件5)。
四、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按照“属地和等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医药机构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附件7)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原则:三级乙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向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其它医疗机构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2.零售药店申请原则:大型连锁药店其下属连锁店(包括各类直营、加盟连锁店)超过50家已纳入定点协议的,其中注册地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区的,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申报,注册地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高陵区、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西咸新区、国际港务区、航天基地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其他零售药店向所属区域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二)资料审查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医药机构补齐。
(三)考察评估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内容(附件8),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考察评估。
(四)公示结果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汇总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考察评估结果,并向社会公示评估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签订协议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公示期无异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已签订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将汇总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