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怎么缴
根据《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保发〔2019〕68号)规定,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二、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生育医疗费用、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门诊生育医疗费用
1、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3、女性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输卵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4、男性
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二)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
门诊产前检查费用实行每人1000元限额补贴,生产出院结算时,系统自动完成申报登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
注意: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等不享受门诊产前检查限额补贴。
(三)住院生育医疗费用
参保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