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那些情况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未脱贫建档立卡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
(3)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4)因子女就学、疾病治疗、解决住房问题过程中基本生活遇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5)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
二.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申请临时救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户籍、身份及居住证明材料;
(2)收入、财产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申请临时救助只需提供家庭(个人)遭遇困难证明材料。
三.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有哪些?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般程序。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必要时,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等情况,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对于急难型救助和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每月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申请临时救助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紧急程序。适用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先行救助。紧急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可视情先给予临时救助,及时缓解其生活困难,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